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ぞ哂兄卮罂蒲а芯考壑档某谓锘海荨吨谢嗣窆埠凸匀槐;で趵返扔泄胤?、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澄江动物化石群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转让。
第三条 对澄江动物化石群实行有效?;?、有度科研、有序开发的方针。
第四条 建立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でㄒ韵录虺票;で敌刑厥獗;ず凸芾?。?;で姆段Ъ捌浜诵那?、缓冲区、实验区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建立?;で芾砦被幔涸鹦鞅;で芾淼闹卮笫孪?。?;で芾砦被嵯律璋旃遥氡;で芾砘购鲜鸢旃?。
省环境?;ば姓鞴懿棵哦员;で凳┳酆瞎芾?。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で诘氐牡刂士蟛姓鞴懿棵沤⒈;で诺墓芾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で芾砘沟闹饕霸穑?/p>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ぜ暗刂室偶1;さ姆伞⒎ü婧头秸?、政策;
(二)开展地质遗迹?;さ男徒逃疃?/p>
(三)制定?;で母飨罟芾碇贫?,统一管理保护区;
(四)对?;で屑嗖狻⑽げ⒔⒌蛋?;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で目蒲а芯抗ぷ?;
(六)在不影响?;で谋;ず妥匀换肪车那疤嵯?,有序地组织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汇集、保存、管理各单位在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的活动成果副本和化石标本。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で慕ㄉ韫婊ㄊ∪嗣裾际凳?/p>
第八条 ?;で墓芾砭眩墒〔普氨;で诘氐牡?、县财政予以安排。
第九条 非经批准不得进入?;で诘暮诵那>〉刂士蟛姓鞴懿棵排?,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或者组织参观活动;但是,从事科学研究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必须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批准。
在保护区内的缓冲区,不得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で芾砘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和参观活动。
在保护区内的实验区,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依照本规定申请进入?;で?,应当事先向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で芾砘固峤皇槊嫔昵牒突疃苹?。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经批准进入?;で牡ノ缓透鋈耍匦敕颖;で芾砘沟墓芾?。
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で芾砘勾娴?。
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检查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予以保密。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他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建立的?;で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で诮锌撤?、开垦、采石、取土、开矿以及其他对?;ざ韵笥兴鸷Φ幕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在?;で暮诵那突撼迩诮ㄉ枞魏紊枋?。在?;で氖笛榍冢坏媒ㄉ栉廴净肪场⑵苹档刂室偶5纳枋?;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未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で芾砘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で杉瓯荆坏檬展骸⒙蚵艋瓯?。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で芾砘乖鹆钇涓恼?,并可以根据情节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で绫甑模?/p>
(二)未经批准进入?;で蛘咴诒;で诓环庸芾淼?;
(三)经批准在?;で诖邮驴蒲а芯?、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で诮锌撤?、开垦、采石、取土、开矿、建设生产设施以及其他对?;ざ韵笥兴鸷Φ幕疃模梢砸勒沼泄胤?、法规给予处罚的以外,由?;で芾砘姑皇瘴シㄋ茫鹆罡恼シㄐ形?,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で斐善苹档?,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で诓杉瓯净蛘呤展?、买卖化石标本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で芾砘乖鹆罡恼战善浞欠ú杉蛘呤展?、买卖的化石标本,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で斐伤鹗У模杀;で芾砘够蛘叩刂士蟛姓鞴懿棵旁鹆钆獬ニ鹗?。
第二十一条 妨碍?;で芾砣嗽币婪ㄖ葱泄竦模晒不匾婪ㄓ枰灾伟补芾泶Ψ?。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澄江动物化石群和建设、管理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