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文化遗产?;す芾砉岢贡;さ谝?、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遗产?;ぃ幕挪;つ扇牍窬蒙缁岱⒄构婊湍甓裙婊?,组织编制文化遗产?;ぷㄏ罟婊扇氤鞘凶芴骞婊?。
第五条 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市文物?;さノ坏闹贫ê蜕瓯ㄈ隙?。
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土地资源、环境保护、园林、公安、宗教事务、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文化遗产?;?。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ば姓蚰诘奈幕挪?/p>
第六条 文化遗产?;す芾砗臀ぷ式鸢凑展芾砣ㄏ薹直鹉扇胧小⑶?、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文化遗产,有权对制定和实施?;ぜ苹捅;ご胧┨岢鼋ㄒ?,有权举报、劝阻和制止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文化遗产?;ぷ鞒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烁璞碚煤徒崩?。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文化遗产?;す芾淼淖ㄒ导际鹾凸芾砣嗽薄?/p>
支持和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引导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建立和发展收藏协会和组织,加强与民间文物收藏家的联系和合作。
鼓励公民、法人等组织建立具有行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民间博物馆。
第九条 应当?;さ睦肺幕挪ǎ?/p>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悬崖石刻、壁画、古树名木、古井名泉、古现代名园、现代和现代重要历史遗迹、代表性建筑、构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自然环境如地理环境、生态环境、水系、地貌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活动、礼仪、节日、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和与上述表达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さ钠渌幕挪?。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物质文化遗产?;ぷㄏ罟婊⒈;は钅康南晗缚刂乒婊徒ㄉ栊怨婊ㄊ腥嗣裾脊?。
第十一条 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ぜ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产?;す婊Φ卑凑胀骋坏谋曜己鸵蟊嘀疲⒄髑蠊谝饧?,组织专家论证。
编制其他城市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文化遗产?;ぜ苹婪ㄅ脊己?,不得随意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认定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包括核心?;で徒ㄉ杩刂魄=ㄉ杩刂魄幕钟Φ狈虾诵谋;で绺癖;ず褪泳蹙肮鄣囊?。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名胜古迹、典型古建筑、纪念建筑等历史遗迹尚未公布为文物?;さノ?,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ぜ壑担性卣媸迪喽酝暾睦沸畔?,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识别标准和程序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古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对于古镇?;し段诘男孪钅?,应根据历史文化古镇保护要求,控制高度、形式、体积、色调等,使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和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名镇的古镇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必须有利于古镇的?;ぃ有耪蛟械睦肺穆龊痛撤缑?。?;し段谥鼙叩厍慕ㄉ栌τ朊蚍缑蚕嘈?。
在保护范围内建建筑物、构筑物在?;し段谟Φ庇屑苹亟懈脑旎蛘卟鸪?/p>
第十七条 应当?;だ肺幕蚝蜕形慈隙ㄎ虻南铝形幕挪?/p>
(一)古镇的山脉、水系、道路、空间格局和传统文化;
(二)古镇古长城、城堡、烽火、墩台;
(三)古建筑、古桥、园林等。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历史文化?;で幕∩枋┖头裆枋纳魄蛏肪?,延长历史文物的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历史文化?;で⑶颉⑽奈锉;さノ恢鼙叩慕ㄉ柘钅渴?,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条 在建设项目选址中,应避免具有?;ぜ壑档慕ㄖ铮ń峁梗?;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免的,应当对具有?;ぜ壑档慕ㄖ锊扇“崆ū;ご胧?。
搬迁异地?;さ模ㄉ璧ノ挥Φ碧峁┌崆尚行月壑けǜ?、搬迁新址等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古代和现代优秀建筑(结构)建筑、纪念建筑(结构)建筑、老字号商店、传统住宅、名人故居应保持原状和风格,维修应保持旧。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文化遗产?;し段诩捌渲鼙叩厍霉型恋厥褂萌ㄊ保Φ闭髑笫泄婊姓鞴懿棵?、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黄河景区规划控制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应当征得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组织、整理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播、挖掘和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和交流。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禁止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受损或拆除?;す婊范ǖ谋;ぃ?/p>
(二)建设或爆破、挖砂、取土危害文物、革命遗址安全的活动;
(三)擅自占用或者破坏?;す婊范ǖ穆痰亍⒑恿魉?、道路等;
(四)在文化遗产重点?;で欠ńㄔ旄髦纸ㄖ铩⒐怪?;
(五)设置破坏传统风格的广告,破坏传统风格的立面装饰;
(六)其他不符合?;す婊头煞ü娼沟男形?/p>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文化遗产?;び邢铝行形坏?,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申报、审查?;ぜ苹模?/p>
(二)不按?;ぜ苹橹;?,破坏历史实物遗迹和传统风貌;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